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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执9号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航盛皮鞋厂、罗菊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航盛皮鞋厂;罗菊莲;刘正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航盛皮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MA2C92LD6。

法定代表人:邱龙松。

被执行人:罗菊莲,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刘正德,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航盛皮鞋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5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菊莲、刘正德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