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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5财保9号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勇仲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勇仲燃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周秋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勇仲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勇仲燃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周秋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9号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闻宇,董事长。

被

申请人:吉林省勇仲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刁瑞,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吉林省勇仲燃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刁绍武,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周秋兰,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延边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勇仲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1月3日,延边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吉林省勇仲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