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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行审1号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丁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丁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04行审1号 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 法定代表人徐文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莉、倪雪婷,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杭州丁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路** 法定代表人陈少明。 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申请人杭州丁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5月8日作出杭江市管委丁罚处字[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处: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50000元。该决定书中告知了被申请人缴款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被申请人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后,剩余罚款人民币30000元至今未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江市管委丁罚处字[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杭州丁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杨佩林

审  判  员  斯文丽

审  判  员  易 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王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