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0民初290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长葛市天天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大周村。
法定代表人:冀帅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天天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强
代理
审判员 李柯远
人民陪审员 尹晓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永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