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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2民初8047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卢金萍、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卢金萍;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82民初8047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倩倩,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卢金萍,女,汉,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3722072XC,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与京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高营,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金萍、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倩倩、闫红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金萍、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的购车款本金91056.23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违约金9105.62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18473.2元,合计:27578.82元。(迟延履行违约金自违约之日2018年2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后续计算至实际偿清本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网址××)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用户会员向商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使用垫付宝消费后,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既可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一是垫付宝用户。2018年1月23日被告一于车快快网(https://www.chekk.com/,是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创建的一站式汽车服务平台)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110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全额垫付至售车商户处;被告应当据约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被告仅归还原告18943.77元,尚欠91056.23元逾期拒不归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卢金萍、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甲方、被告卢金萍作为乙方于2018年1月19日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诉讼纸签版)》,被告卢金萍自愿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原告为其开通垫付宝账户。被告卢金萍向原告提供资料后,经审核,原告授予被告卢金萍一定的信用额度。交易由被告卢金萍通过手机或电脑登录其垫付宝账户后发起,以正确输入原告通过短信发送到用户注册手机号的动态验证码完成。只要用户正确输入了动态验证码,原告即视为交易真实存在,并替用户向商户以划拨垫付宝额度方式垫付消费款。被告卢金萍交易后,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其垫付宝账户载明的账单日、还款日核算账单,在还款日前足额向原告还款。被告卢金萍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被告卢金萍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在该合约中,特别提醒:乙方理解并接受,甲方不是金融机构,也不是小额贷款公司,垫付宝服务是为乙方垫付消费款项,并非向乙方发放贷款,因此,乙方不得以未从甲方得到款项为由,拒绝偿还甲方所垫付的消费款项。同日,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轿车分期承诺函。承诺为被告卢金萍在领用合约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保证。保证的主债权及保证范围为原告替用户垫付购车款形成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交易车辆车价的36%(上限为11万元),即人民币110000元。2018年1月23日,被告卢金萍于车快快网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110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经将上述消费全额垫付至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为每月18日,还款日为每月的26日。被告卢金萍应当据约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还款。截止2018年9月17日,被告仅归还18943.77元,尚欠本金91056.23元逾期拒不归还,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垫付宝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卢金萍在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消费110000元,原告依据合约为被告卢金萍垫付了该款项,被告卢金萍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卢金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卢金萍支付垫付款91056.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卢金萍约定的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之和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本院按年利率24%支持。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轿车分期承诺函,为被告卢金萍提供最高额110000元的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在11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91056.23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7日至实际付款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11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被告河南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云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