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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1民初70号

胡玉成、刘合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胡玉成;刘合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1民初70号

申请人:胡玉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

申请人:刘合东,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成与被告刘合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玉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合东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78万元。申请人胡玉成提供案外人刘凯所有的皖F×××**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玉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合东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78万元。

二、查封刘凯所有的皖F×××**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内,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晨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