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1民初70号
申请人:胡玉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
申请人:刘合东,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成与被告刘合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玉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合东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78万元。申请人胡玉成提供案外人刘凯所有的皖F×××**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玉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合东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78万元。
二、查封刘凯所有的皖F×××**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内,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晨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