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1执恢556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克强,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鹏辉,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克强、张鹏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克强、张鹏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克强、张鹏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自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