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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民初4022号

山东豪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涂晓苑、涂位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豪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涂晓苑;涂位冬;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4022号 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对原告原告山东豪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沃汽融公司)与被告涂晓苑、涂位冬、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天汽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皖1302民初4022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皖1302民初4022民事调解书中“被告涂晓冬对涂晓苑履行本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返还车辆和支付租金保证担保责任”补正为“被告涂位冬对涂晓苑履行本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返还车辆和支付租金保证担保责任”。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王仲云

人民陪审员  李燕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骏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