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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3308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罗叙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罗叙伦;威远县鸿运沙石有限公司;金阳县湘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11民初3308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

负责人:杨松,系该分行行长。

被

申请人:罗叙伦,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四川省威远县人,住,住四川省威远县/div>

被

申请人:威远县鸿运沙石有限公司 住所:威远县严陵镇双柏村16社/div>

法定代表人:丁学英。

被

申请人:金阳县湘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金阳县天地坝镇下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詹国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申请人罗叙伦、威远县鸿运沙石有限公司、金阳县湘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罗叙伦、威远县鸿运沙石有限公司、金阳县湘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4500380.86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罗叙伦、威远县鸿运沙石有限公司、金阳县湘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4500380.8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审理结果确定最终的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启军

审 判 员  张 飞

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国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