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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刑初426号

王颖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王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104刑初42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颖,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胶州市人,原河北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日本子公司河北旅游投资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具有日本永住资格,在日本住东京市都北区滝野川6丁目3番4-301号,2018年2月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宋琪、吴胜楠,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8〕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颖犯贪污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颖及其辩护人宋琪、吴胜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河北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投集团”,性质为国有企业)拟在日本开展业务并对日本市场开展前期考察。2014年12月,旅投集团聘用被告人王颖为常驻日本兼职代表,并与王颖签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劳务报酬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颖授权其父亲代领工资,旅投集团每月代扣所得税后通过银行转账至王颖父亲银行账户。2015年7月,河北旅游投资集团(日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投日本子公司)成立,被告人王颖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旅投集团向旅投日本子公司在交通银行东京支行设立的银行账户注入资本金3000万日元。2016年8月,王颖利用担任旅投日本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修改该公司在交通银行东京支行的银行付款程序,并于2016年10月3日以“役员报酬”名义,将该公司银行账户中的45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297054元)转入其在日本三菱东京U**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郑某、徐某1、曹某、徐某2、白某、韩某、卫某的证言;被告人王颖的陈述;关于王颖涉嫌贪污的情况说明;关于河北旅游投资集团设立河北旅游投资集团(日本)有限公司的批复;旅投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河北省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书;旅投集团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旅投集团日本子公司注册资料及章程;旅投集团日本子公司银行开户资料;劳务合同;工资代领委托书;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被告人王颖个人银行账户及银行流水;关于河北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年终绩效的情况说明;旅投集团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旅投集团员工管理暂行办法;被告人王颖护照复印件;住民票;告知函;关于敦促归还国有财物的函及王颖回复;关于再次敦促归还国有财物的函;旅投集团变更日本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料及变更后公司章程;交通银行提供的日本子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及王颖取款转款银行凭证;旅投集团日本子公司财务印章使用管理说明;旅投集团日本子公司的记账单;旅投集团与日本子公司资金支付申请单;费用报销单;旅投集团日本子公司账目;旅投集团日本子公司决算报告书;旅投集团日本子公司经营场所租赁资料;汇率中间价公告;认证资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及其它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颖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充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颖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颖利用担任旅投日本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修改该公司在交通银行东京支行的银行付款程序,并以“役员报酬”名义,将该公司银行账户中的450万日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事实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予以认罪。但辩称发生上述行为是有原因的,旅投日本子公司成立后,由于河北旅投集团内部出现问题,公司没有运营下去,日本各方面的人都找作为日本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颖。王颖多次向河北旅投集团提出申请,没有回应。王颖便修改银行付款程序,转走了450万日元用于缴纳了保险、年金及个人消费。辩护人宋琪、吴胜楠认为被告人王颖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1、被告人王颖作为日本永住国民,系旅投日本子公司的法人,管理的系日本企业,河北旅投公司将注册资本打到日本子公司后,该资金属于日本子公司,不再是国有资产。2、王颖作为日本子公司的法人及员工应参照日本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王颖转走的450万日元,系王颖应得的工资。辩护人宋琪、吴胜楠又辩称,如果人民法院认定王颖的行为构成犯罪,王颖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河北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投集团”,性质为国有企业)拟在日本开展业务并对日本市场开展前期考察。2014年12月,旅投集团聘用被告人王颖为常驻日本兼职代表,并与王颖签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劳务报酬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颖授权其父亲代领工资,旅投集团每月代扣所得税后通过银行转账至王颖父亲银行账户。2015年7月,河北旅游投资集团(日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投日本子公司)成立,被告人王颖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旅投集团向旅投日本子公司在交通银行东京支行设立的银行账户注入资本金3000万日元。2016年1月,王颖从原雇佣单位辞职。因旅投集团内部原因,旅投日本子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运营,但产生了房租、税金等费用;旅投集团也没有与王颖签订专职合同。2016年8月,王颖利用担任旅投日本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修改该公司在交通银行东京支行的银行付款程序,并于2016年10月3日以“役员报酬”名义,将该公司银行账户中的45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297054元)转入其在日本三菱东京U**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生活消费。2018年2月4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王颖在北京首都机场离境时,因被采取边控措施未能离境。王颖得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后,于2018年2月5日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被告人王颖已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97054元退缴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颖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颖供述,证人郑某、徐某1、曹某、徐某2、白某、韩某、卫某的证言,旅投集团营业执照、企业性质等书证,旅投集团设立河北旅游投资集团(日本)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河北旅游投资集团(日本)有限公司注册、银行开户等书证,劳务合同、支付工资凭证、代领工资委托书,告知函及复函,银行流水,被告人王颖的护照、住民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颖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宋琪、吴胜楠认为被告人王颖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本院认为,旅投集团为国有企业,旅投集团为成立旅投日本子公司向旅投日本子公司注入资本金3000万日元,该款系国有资产。被告人王颖作为旅投日本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旅投集团的委托,对3000万注册资金有管理的职责,被告人王颖利用该职务上的便利,修改银行付款程序,从注册资金中转走450万日元至王颖个人账户,用于王颖个人生活消费。辩护人辩称,王颖转走的450万日元,系王颖应得的工资,无证据证实。综上,被告人王颖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辩护人宋琪、吴胜楠认为被告人王颖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颖被采取边控措施未能离境后,主动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颖已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97054元退缴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本院对被告人王颖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颖退缴的非法所得,应返还河北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王颖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97054元,应返还河北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郑丽君

人民陪审员  张香国

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

书 记员  王颂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