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04民初1180号
原告:王宁,女,汉族,1996年8月1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王自敏,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王宁与被告王自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宁承担。
审 判 长 刘 家 定
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
人民陪审员贾永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