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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4民初1180号

王宁与王自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宁;王自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04民初1180号

原告:王宁,女,汉族,1996年8月1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王自敏,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王宁与被告王自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宁承担。

审 判 长 刘    家    定

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

人民陪审员贾永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