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71号
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德维森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510XN。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口市美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佳信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56303386。
法定代表人:张威,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佳信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已经审结,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原告名下担保财产粤B×××××号车、粤B×××××号车的查封。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粤B×××××号车、粤B×××××号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姚 兵
审判员 熊晓婷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林锐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