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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02执545号

许德明、廊坊市民乐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许德明;廊坊市民乐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0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许德明,男,1996年9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高榕,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廊坊市民乐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家合广场**MD-14。法定代表人潘朝清。本院在执行许德明与廊坊市民乐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廊安劳人仲案字(2018)第9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方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