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执209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鸿祥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鸿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人民币本金26,33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伟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