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04民初1631号
原告:洛阳茁滕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万青。
委托代理人:张富春,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书祥,男,汉族,1951年7月1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周红,女,汉族,1982年2月28日生,住洛阳市血汗和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茁滕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书祥、周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茁滕叉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家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
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