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2民初6148号
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75799682T。
法定代表人:徐华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桂琴,女,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袁敏,女,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颜永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晋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