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09民初5804号
原告:吕兴盛,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
被告:李彩岗,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吕良伟,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兴盛与被告李彩岗、吕良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兴盛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兴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兴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吕兴盛负担。
审判员 毛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