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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0109民初5804号

吕兴盛与李彩岗、吕良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兴盛;李彩岗;吕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09民初5804号

原告:吕兴盛,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

被告:李彩岗,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吕良伟,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兴盛与被告李彩岗、吕良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兴盛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兴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兴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吕兴盛负担。

审判员  毛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