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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82民初7158号

黄永诚与蒋天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永诚;蒋天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82民初7158号

原告:黄永诚,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娟,系原告黄永诚妻子,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系特别授权。

被告:蒋天法,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黄永诚与被告蒋天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胡志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天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永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天法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1212.27元(该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9%计算至2018年12月11日止,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前述标准另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25日,被告蒋天法向我借款80000元,约定于2008年7月底归还,月息2分,被告向我出具借条一份。我于当日向被告交付了80000元现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归还,遂于2015年1月26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1月一次性还清。时至今日,被告仍分文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蒋天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黄永诚与被告蒋天法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蒋天法逾期未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天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蒋天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永诚借款人民币8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1433元(该利息按年利率4.9%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9%另行计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40元,由被告蒋天法负担。 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刘展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倪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