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9163号
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一路**宝象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安,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森坤,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森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
人民陪审员 宋阿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祉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