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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财保2号

李晓卫与郭栋、白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晓卫;郭栋;白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106财保2号

申请人:李晓卫,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立,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郭栋,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

申请人:白玉,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李晓卫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713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账户和房产信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晓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栋、白玉银行存款合计22713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建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薛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