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304民初3917号
原告:蒋新虎,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孔令明,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蒋新虎诉被告孔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2019年1月3日,原告蒋新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新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蒋新虎负担。
审判员 王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