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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04民初3917号

蒋新虎与孔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新虎;孔令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304民初3917号

原告:蒋新虎,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孔令明,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蒋新虎诉被告孔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2019年1月3日,原告蒋新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新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蒋新虎负担。

审判员  王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