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10555号 我院于2018年12月21日对原告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合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川0106民初105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8)川0106民初105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五行的“泰合春公司”补正为“盛邦公司”; 二、(2018)川0106民初105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六行的“盛邦公司”补正为“泰合春公司”。
审判员 栾森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