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70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冯中全,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十字街口。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东商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信息,其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目前尚无法执行,本案还有2280000元尚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忻盛功
审判员 王凯隆
审判员 李桂滨
二0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朱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