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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执异1号

胶州市胶西镇赵家城献村民委员会、王宝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胶州市胶西镇赵家城献村民委员会;王宝财;刘洪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1执异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胶州市胶西镇赵家城献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王宝财,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洪霞,女,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财、刘洪霞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西镇赵家城献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胶州市胶西镇赵家城献村民委员会向本院递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该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拨回账户中的精准扶贫收益专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胶州市胶西镇赵家城献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胶州市胶西镇赵家城献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对自己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胶州市胶西镇赵家城献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辉明

审判员  杨瑞国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邱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