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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民终7919号

赵于勇与南京江星水泥有限公司、李启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于勇;南京江星水泥有限公司;李启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终7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于勇,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8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蓓蓓,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自2018年10月29日至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思,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自2018年10月29日至今)。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江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石窑村。

法定代表人:卞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启琴,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上诉人赵于勇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江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星水泥公司)、原审被告李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于勇于2019年1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于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于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80元,减半收取59590元,由上诉人赵于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伟峰

审判员  王瑞煊

审判员  夏志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雨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