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终7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于勇,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8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蓓蓓,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自2018年10月29日至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思,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自2018年10月29日至今)。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江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石窑村。
法定代表人:卞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启琴,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上诉人赵于勇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江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星水泥公司)、原审被告李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于勇于2019年1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于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于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80元,减半收取59590元,由上诉人赵于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伟峰
审判员 王瑞煊
审判员 夏志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雨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