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28民初2002号
原告:刘加丽,女,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云南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人,住禄劝县。禄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钰崇,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娟,女,1983年5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禄劝县。禄劝县,原告刘加丽与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刘加丽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刘加丽负担。
审判员 张金鸿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