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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28民初2002号

刘加丽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加丽;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28民初2002号

原告:刘加丽,女,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云南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人,住禄劝县。禄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钰崇,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娟,女,1983年5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禄劝县。禄劝县,原告刘加丽与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刘加丽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刘加丽负担。

审判员  张金鸿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