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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3号

岳建霞、郝振维、王佃平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岳建霞;郝振维;王佃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3号

申请人:岳建霞,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郝振维,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王佃平,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申请人岳建霞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郝振维、王佃平在张北县银行存款18万元。申请人以自有的座落于张北县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建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郝振维、王佃平在张北县银行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岳建霞所有的座落于张北县,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岳建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