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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2090号

司凤环、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司凤环;韦亮;宫婷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090号

申请执行人:司凤环,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韦亮,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宫婷婷,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申请执行人司凤环与被执行人韦亮、宫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宫婷婷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688号2号楼1单元802户房产一处,拍卖价值为1108034.56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发放案款787771.35元,扣缴本案执行费3728元,余款316535.21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