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090号
申请执行人:司凤环,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韦亮,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宫婷婷,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申请执行人司凤环与被执行人韦亮、宫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宫婷婷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688号2号楼1单元802户房产一处,拍卖价值为1108034.56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发放案款787771.35元,扣缴本案执行费3728元,余款316535.21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