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1075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锁彬,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苏州卓丰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彤。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卓丰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卓丰毅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继红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朱慧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