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92民初1617号
原告:何德睿,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路38号南华西第五工业区13号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方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睿与被告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睿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德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起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德睿负担。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梁珺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