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614号
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魏燕,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现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健与被执行人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巨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定日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魏燕名下,位于巨野县北园路**金都花园**楼**,金都花园**楼****(房权证号为:巨野县字第**)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燕名下位于巨野县北园路2290号金都花园6号楼6号,金都花园9号楼2单元501室(房房权证号为:巨野县字第**)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允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田 康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巨执字第1614号
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址山东省郓城县张鲁集乡西苑行政村西苑村**民身份号码:3729281983********。
被执行人:魏燕,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东省巨野县北园路**金都花园**楼****。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健与被执行人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巨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定日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魏燕名下,位于巨野县,位于巨野县北园路**金都花园**楼**,金都花园**楼****(房权房权证号为:巨野县字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燕名下位于巨野县北园路2290号金都花园6号楼6号,金都花园9号楼2单元501室(房权证房权证号为:巨野县字第**)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彭允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田康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巨执字第161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巨执字第161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是涉案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魏燕位于巨野县北园路2290号金都花园6号楼6号,金都花园9号楼2单元501室(房权证号房权证号为:巨野县字第**)。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查封标的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年月日附:(2015)巨执字第161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