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23民初3477号之一反诉
原告:严为军,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欢畅,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祥,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
被告:刘兆清,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反诉原告严为军与反诉被告刘兆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反诉原告严为军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严为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严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反诉原告严为军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婷
审 判 员 徐寿海
人民陪审员 周立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慧
书记员郑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