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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3民初3477号之一

严为军与刘兆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严为军;刘兆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23民初3477号之一反诉

原告:严为军,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欢畅,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祥,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

被告:刘兆清,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反诉原告严为军与反诉被告刘兆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反诉原告严为军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严为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严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反诉原告严为军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婷

审 判 员  徐寿海

人民陪审员  周立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慧

书记员郑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