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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13民初2717号

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与董庆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董庆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13民初2717号

原告: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00493502139B。

负责人:王念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君,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丽,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庆雷,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现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与被告董庆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付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