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13民初2717号
原告: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00493502139B。
负责人:王念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君,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丽,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庆雷,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现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与被告董庆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付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