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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4民初4320号

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济南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禹城市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荣春、刘爱菊、刘荣庆、刘聪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禹城市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荣春;刘爱菊;刘荣庆;刘聪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4民初4320号

原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荣春,经理。

被告:禹城市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荣春,经理。

被告:刘荣春,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爱菊,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荣庆,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刘聪聪,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禹城市。 原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公司)与济南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济南荣春公司)、禹城市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禹城荣春公司)、刘荣春、刘爱菊、刘荣庆、刘聪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荣春公司、禹城荣春公司、刘荣春、刘爱菊、刘荣庆、刘聪聪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济南荣春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67812.1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追偿权纠纷,于2017年4月14日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偿还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被告拒不履行,原告申请执行。基于该判决,被告消极履行,产生后续的利息损失,特诉至法院。 被告济南荣春公司、禹城荣春公司、刘荣春、刘爱菊、刘荣庆、刘聪聪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因本案系因被告未能按照2018年2月22日生效的(2017)鲁010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起诉后续的违约金损失,相关事实和合同效力在该生效判决书中事实均已查明、合同效力予以认定,本院直接予以采用。该生效判决书中要求一、被告济南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67812.15元。

二、被告济南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的违约金(以967812.1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禹城市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荣春、刘爱菊、刘荣庆、刘聪聪对被告济南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另查明,因被告未能如期履行(2017)鲁010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九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九泰公司代为偿还本息共计967812.15元,依照合同约定,有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偿。济南荣春公司、禹城荣春公司、刘荣春、刘爱菊、刘荣庆、刘聪聪未能按照生效判决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导致继续产生违约金损失。故对九泰公司要求济南荣春公司支付违约金损失(以967812.1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执行中或此后偿还款项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偿还顺序予以计算基数的相应扣除。禹城荣春公司、刘荣春、刘爱菊、刘荣庆、刘聪聪作为连带保证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亦就后续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违约金(以967812.1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禹城市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荣春、刘爱菊、刘荣庆、刘聪聪对被告济南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元,均由被告济南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禹城市荣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荣春、刘爱菊、刘荣庆、刘聪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善芳

人民陪审员  梁艳艳

人民陪审员  牛晋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