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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81民初6545号

巢湖市绿岛物业有限公司与赵炳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巢湖市绿岛物业有限公司;赵炳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81民初6545号

原告:巢湖市绿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向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50188343K。

法定代表人:高申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柏,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炳秀,女,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绿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炳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巢湖市绿岛物业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闻庆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