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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3财保1号

王学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学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3财保1号

申请人:王学建,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保全人:高冰,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申请人王学建于2019年1月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保全人高冰名下的位于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6号1幢3(东房权证河口区字第**)、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6号1幢4(东房房权证河口区字第**)房产,保全金额为10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高冰名下的位于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6号1幢3(东房权房权证河口区字第**)口区黄河路6号1幢4(东房权证房权证河口区字第**),保全金额为10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学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