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5民初24124号
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南路**南海颐景园商业**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9145067J。
负责人:阳伟婷,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为春,男,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良,男,系该司员工。
被告:易鹏,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易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2019年1月3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预交),由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载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林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