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4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仉生,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被执行人:黄勤健,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杨仉生与被执行人黄勤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1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黄勤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勤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勤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勤健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黄勤健名下有车牌号为皖HH××××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勤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黄勤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勤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仉生,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黄勤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45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项恩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
书记员 徐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