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55号
被执行人:曹定好,男,1972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曹定好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该案(2018)苏0506刑初3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定好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定好银行存款人民币76659.7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志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顾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