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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行初615号

李国岭与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李国岭;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02行初615号原告李国岭,男,汉族,1946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正濠,区长。委托代理人高峰,龙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新军,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国岭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下称龙亭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龙亭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有关诉讼文书。各方当事人均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国岭请求撤销的龙亭区政府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龙政〔2018〕5号《关于对大兴社区棚户区改造(水系2#-2-3-6-7)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已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昂

审判员 梁 坤

审判员 陈文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延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