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1民初5660号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对原告柴学伏与被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01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津0101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行末尾至第三行开头“被告”补正为“原告”;第四页倒数第八行“原告”补正为“被告”;第五页第六行“原告”补正为“被告”;第五页倒数第六行“证据7工资表被告均没有异议”补正为“证据7工资表原告均没有异议”。
代理
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霍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