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4591号
原告: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拥军路**。
法定代表人:楼建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成小燕,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恒方丝绸整理厂,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div>
法定代表人:丁志芳。 原告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恒方丝绸整理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小甫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程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