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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民终11138号

汪新贵与南京苏宁环球天润广场有限公司、孙广全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新贵;南京苏宁环球天润广场有限公司;孙广全;孙雯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终11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新贵,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苏宁环球天润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天润城第七街区****。

法定代表人:施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孙广全,男,195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

被告:孙雯雯,女,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汪新贵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苏宁环球天润广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广全、孙雯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新贵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新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旭东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汪德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俞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