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终11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新贵,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苏宁环球天润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天润城第七街区****。
法定代表人:施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孙广全,男,195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
被告:孙雯雯,女,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汪新贵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苏宁环球天润广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广全、孙雯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新贵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新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旭东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汪德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俞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