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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3民初6100号

2018民初6100沂水农商行诉赵波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波;庄绪雨;秦永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3民初6100号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波,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庄绪雨,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秦永吉,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波、庄绪雨、秦永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钦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政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