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3民初6100号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波,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庄绪雨,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秦永吉,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波、庄绪雨、秦永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钦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政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