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881民初3829-1号
原告:李远祥,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金瑞古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盛唐南路东侧金瑞古井大酒店****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881553251600N。
法定代表人:潘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远祥诉被告桐城市金瑞古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李远祥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远祥负担。
审 判 长 杨玉琴
审 判 员 胡红梅
人民陪审员 叶俊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