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梧华,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猛,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张梧华因与被上诉人林猛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梧华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收到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梧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洪 霞
审判员 王剑飞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