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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26号

26张梧华与林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张梧华;林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梧华,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猛,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张梧华因与被上诉人林猛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梧华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收到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梧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洪 霞

审判员 王剑飞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