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鲁1322民初7135号
原告:李某,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费县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琳,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住该村。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利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李泽”由原告李某抚养,待其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选;
三、被告陈某自愿每月支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按年度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子女抚育费;
四、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李某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的捷达轿车一辆和车牌号为鲁Q×××**解放牌高栏货车一辆归被告陈某所有。原告李某负有协助过户的义务;
五、原告李某自愿一次性给付被告陈某夫妻共同银行存款20000元;
六、投保人李某、被保险人为陈某的保险合同,原告李某协助被告陈某办理变更手续。
七、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利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