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4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可贵,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张学潘,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钱丽婉,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黄可贵与被执行人张学潘、钱丽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5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张学潘、钱丽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学潘、钱丽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学潘、钱丽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学潘、钱丽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张学潘、钱丽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学潘、钱丽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可贵,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张学潘、钱丽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40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