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1022民初3307号
原告:环县蚁族广告装饰部。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滨河路**。经营者:吴昊,男,1989年7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侯立鑫,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受理原告环县蚁族广告装饰部与被告侯立鑫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因被告无具体联系方式及详细地址,致案件可能在审限届满前不能审理终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韩鹏云
人民陪审员何洲
人民陪审员唐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鑫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