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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执2897号

孙阳歌、张祥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阳歌;张祥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执2897号

申请执行人:孙阳歌,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祥生,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孙阳歌与张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祥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为 民

审判员 周 东 平

审判员 王 秋 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谢雷鸣 合议庭评议笔录 (各类案件通用) 时间:2019年1月3日 地点:执行局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马为民、

审判员周东平、

审判员王秋灵 案件承办人:李昂

书记员:谢雷鸣 评议申请执行人孙阳歌与被执行人张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承办人汇报案情及意见:申请执行人孙阳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4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该案在执行中,权利人孙阳歌应受偿金额320470元及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我的意见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王秋灵的意见:同意安徽省宿州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执28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周东平的意见:同意安徽省宿州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执28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马为民的意见:同意二位意见,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合议庭统一意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执28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